网上互动 院长信箱 举报信箱 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关于撤销限制微信支付的申请 问题类型:其他 【信件内容】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本人陈建辉,男,身份证号码为350102199101076434,联系方式为18606939499,户籍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环北路62号梅峰苑 本人在2024年8月29日10时30分在微信支付客服收到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文书编号:(2024)豫1025财保93号,联系电话:03743516322、03743516377”,但本人并未收到任何电子或纸质裁定书。 本人登录河南省人民法院及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官网未查询到文书编号为(2024)豫1025财保90号的文书。本人通过114查询以及百度网查询03743516322、03743516377非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号码,并且接电话人员全程未提及姓名及工号,有意隐瞒有效信息,说明法院并没有相关证据,却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户籍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无论是户籍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河南省襄城县,且你我贷平台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多次转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权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综上所述,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展开 收起 发信人:陈建辉 发信时间:2024/9/5 9:20:44 【信件回复】 陈建辉,你好!您反映的问题属于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人民法院,我们这里是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不属于同一个地区,请您核实后向相关承办法院反映您的情况或者诉求。 展开 收起 回复人: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2024/9/6 9:26:01
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关于撤销限制微信支付的申请 问题类型:其他 【信件内容】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本人陈建辉,男,身份证号码为350102199101076434,联系方式为18606939499,户籍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环北路62号梅峰苑 本人在2024年8月29日10时30分在微信支付客服收到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文书编号:(2024)豫1025财保93号,联系电话:03743516322、03743516377”,但本人并未收到任何电子或纸质裁定书。 本人登录河南省人民法院及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官网未查询到文书编号为(2024)豫1025财保90号的文书。本人通过114查询以及百度网查询03743516322、03743516377非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号码,并且接电话人员全程未提及姓名及工号,有意隐瞒有效信息,说明法院并没有相关证据,却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户籍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无论是户籍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河南省襄城县,且你我贷平台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多次转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权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综上所述,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展开 收起 发信人:陈建辉 发信时间:2024/9/5 9:20:44 【信件回复】 陈建辉,你好!您反映的问题属于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人民法院,我们这里是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不属于同一个地区,请您核实后向相关承办法院反映您的情况或者诉求。 展开 收起 回复人: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2024/9/6 9:2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