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悔不签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判令双倍返还定金
买卖中,房主往往认为只收定金未签约就可以反悔不卖房。近日,襄城法院受理了一宗房主出卖房屋后反悔的案件,法院最终判决其双倍返还定金。
2012年11月17日,原告王某通过襄阳市某房产经纪公司与被告樊某商定,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襄阳市襄城区荆州街生活四区房屋一套,房价为56.3万元,被告樊某承诺所售房屋系夫妻名下唯一住房并且已经满五年。双方并约定一周内樊某将房屋产权证拿到襄阳市某房产经纪公司,办理后续手续。原告王某于当日向襄阳市某房产经纪公司支付了3000元服务费,并交付定金3万元给被告樊某。后襄阳市某房产经纪公司多次催促樊某拿房产证到公司办理过户,樊某均以房产证在外地为由未予履行。后被告樊某分两次将该3万元定金退还给了原告并将该房屋出售给其他人。
法院认为,原告王某为购买位于襄阳市襄城区荆州街生活四区房屋一套向被告樊某交纳30000元定金,被告樊某收取定金后开具了收条,双方形成了定金合同关系。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尚未订立,该定金属于立约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被告樊某接受定金后,本应积极促成合同订立,一周内按约定将房屋产权证拿到襄阳市某房产经纪公司,以便办理后续手续,但经多次催促被告仍迟迟拖延不按约定履行其义务,致使房屋买卖的相关手续无法办理,买卖合同无法订立,原告要求适用定金罚则,由被告双倍返还定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樊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王某定金30000元。案例再次提醒人们:市场经济要求交易双方以诚信为本,遵循市场规则、诚信交易则受法律保护,违反诚信之举将受法律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