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15﹞鄂襄城执恢字第00081—5号
襄阳市龙祥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陈俊辰、李冬生与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现住所地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襄城执恢字第00081—3号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