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逛商场掉入电梯井受伤,谁来担责?法院判了!
开开心心在商场逛街购物,
却不慎掉入维修中的电梯井,
到底谁担责?
今天,来看看这起
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
侵权责任纠纷案
……
案情回顾
2020年8月某日,某电子公司正在某商贸公司经营的商场内维修1至2楼的自动扶梯,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和安全措施,一楼敞着口的电梯井也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小李本在该商场一楼开开心心逛街购物,一不留神却掉入电梯井受伤。事发后,小李多次住院治疗,其所受损伤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某商贸公司垫付小李医疗费9.6万元,某电子公司垫付原告医疗费2.2万元。原告小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二被告某商贸公司、某电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小李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审理经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某商贸公司作为商场经营者负有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其经营的场所和设施必需能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被告某电子公司在人流密集的商场内维修自动扶梯,并打开电梯井盖板,安全隐患极大,亦应当设置警示标志,以防止发生意外事故。但二被告均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致原告掉入电梯井,二被告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小李在宽敞明亮的商场内购物,能在较远距离发现维修电梯处存在危险,其疏于防范掉入电梯井受伤,自身存在一定过失,应自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酌定二被告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90%的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某商贸公司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赋予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强制义务,旨在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作为经营者或管理者,必须为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保证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能危及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在存在安全隐患时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避免,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中,虽然二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大部分责任,但原告自身疏于防范对其最终受伤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出门在外,我们应对自己的人身安全高度重视,细心观察周边环境和路况,主动避让潜在危险,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做“低头族”,确保生命财产安全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