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来源: 执行局 时间:2016-01-15 08:41:03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韩梅、张仕兵

本院受理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你们担保责任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们拒不配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襄城执字第0062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按(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896号民事调解书中的确定的金额向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并承担案件诉讼费、执行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