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环境日】捕鸟的代价:刑事责任+民事赔偿+公开道歉!

来源: 刑庭 时间:2024-06-04 11:33:13


鸟类与人类是亲密朋友,对于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有人却为了一己私欲设网捕鸟,最终付出代价。时值“世界环境日”,襄城区人民法院发布案例,以案释法,倡议共同守护地球家园!

 

案情回顾

“警官你好,昨晚上荒草田里的小鸟叽叽喳喳叫了一夜,估计有人在捕鸟,你们来看看吧!”一天清早,村民的一个报警电话让执勤民警来到襄城区欧庙镇刘庄村。民警循声查找,将在现场捕鸟的张某抓获。截至当日8时左右,张某已利用电子诱捕器和粘网等禁用工具捕获各种鸟类90只。其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黄胸鹀39只,价值117000元。

案发后,在襄阳市野生动物保护站、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专业人士的见证和指导下,公安机关将查获的67只鸟类死体销毁,23只黄胸鹀活体放生。涉案粘网被就地销毁,三台电子诱捕器被公安机关扣押。襄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在诉讼中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审理经过

诉讼过程中,双方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自行达成调解,张某同意承担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支付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04550元,并在《襄阳日报》或《襄阳晚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襄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张某非法狩猎,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而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其主动交纳环境损害修复费用,自愿履行赔偿义务,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说法

案例是最好的教科书。本案被告人仅仅因为获取利益和猎奇侥幸心理,缺乏法律常识和生态保护意识,最终付出惨痛代价,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公开赔礼道歉。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绝不能因为利益驱使做出违背法律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让我们共同成为生态保护的实践者和宣传者,还“青山绿水”一片“鸟语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