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观察】业主不满业委会,能贴“大字报”曝光吗?

来源: 卧龙法庭 时间:2026-03-25 10:55:26


舆论监督有边界,依法表达是底线。业主参与小区治理本是好事,一旦言辞过激、方式不当,便可能从“维权”走向“侵权”。本期名誉权普法专栏聚焦一起因小区报刊栏张贴“大字报”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王某与李某等五人同住某小区,彼此是多年邻居。王某担任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后牵头负责业委会工作。李某等人因对王某履职过程中的行为不满,在小区报刊栏内张贴“大字报”,其中部分内容言辞激烈。

王某认为,“大字报”内容不实,给自己的名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遂将五人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

 

审理经过

法院经审查发现,案涉“大字报”指向性明确,用词激烈,张贴在双方共同居住的小区报刊栏内。虽然第二天即被拆除,但已在小区内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客观上对王某的名誉造成了损害。

 

同时,法院也注意到,王某作为业委会委员,在履职过程中对收取的物业费余款去向未及时公布披露,引发小区业主猜疑,自身亦负有一定过错。

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大字报”张贴时长、影响范围、张贴目的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五被告在小区报刊栏内张贴书面道歉材料,向王某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名誉权作为民事主体的一项基本权利,虽属绝对权,但其保护具有相对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存在捏造事实、未尽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情形的除外。

本案中,业主参与小区事务管理,属于行使舆论监督权利,但“大字报”内容言辞激烈,超出合理表达边界,客观上造成他人名誉受损,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

随着基层治理深入推进,业主参与小区事务管理的意识不断增强,值得肯定。但小区自治管理并非法外之地,业主行使监督权利也需依法依规:

一要确保言论客观真实,不能仅凭主观臆断随意指责;

二要注意表达方式,避免使用侮辱性言辞;

三要考虑影响范围,尽量通过正规渠道反映问题。

只有依法依规行使权利,才能真正实现有效监督,避免从“维权”走向“侵权”。